区民政科:
× (男)与×
(女)自20××年结婚以来,长期感情不合,双方经协调决定离婚。现就家庭财产分割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:
1.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包括,×××××××××××,以及家庭日常用具若干。由于女方抚养孩子,家里的财物余××只取走自己的衣物、书籍,其余均归××所有。
2.×××,×××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,双方对各自所有物并无争议。
3.×××,×××现住房,系男方单位所有。赖××待离婚申请批准后自动搬出。
以上协议是××厂(男方单位)工会主持下,本着平等、自愿原则进行的,希望民政机关予以认可。
男方×××
女方×××
证明人×××
(××厂工会主席)
20××年×月×日
本协议一式四份,男女双方各一份,见证人一份。 参考文章来自网络整理